新闻分类
  公司新闻  (173)
  行业资讯  (532)
  酒史丰碑  (336)
  旭日幸福之旅  (39)

  最新文章
  这对夫妻真敢干 两分钟生产一瓶“酒” [4/11]  
  德州旭日公司2018年度年会圆满召开  [1/1]  
  2018企业文化 [8/1]  
  2018企业文化 [7/31]  
  揭秘葡萄酒的风味来源 [7/30]  

  联系我们

地址:德城区东方红东路高地世纪城3-2号                  
电话:0534-2583599   
Q Q :502618961
传真:0534-2583599
邮箱:dzxrgs@yahoo.cn
网址:http://www.dzxrgs.com
邮编:253011
博客:点击进入


 您现在的位置: 德州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 > 热点资讯 > 行业资讯 > 白酒消费税新变动剑指何方

白酒消费税新变动剑指何方

更新时间:2015-06-24 08:54:36 作者: 来源:《华夏酒报》 文字大小:[][][]

  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此前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也必须按照这项公告规定执行。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进行公告。其中指出,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相比行业期待已久的白酒消费税改革,这份公告只属于一个小小的新变动,但变动的背后却有明确的指向,它指向什么?
白酒消费税几次调整
     中国消费税征收始于1994年,是政府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烟、酒及酒精,都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它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生产环节、进口环节、销售环节。国产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对白酒的出厂价进行课税。按“价内税”方式征收,税金包含在商品的零售价中,由厂家代为缴纳。
     2001年,根据当时我国消费税实行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论证得出:自1994年消费税实施以来,酿酒企业存在规避消费税的现象和酒产品计税价格偏低的现象。因此,2001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84号联合发文将白酒消费税调整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维持原25%和15%比例从价计税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每500克白酒0.5元的从量征税,同时停止企业外购已完税原料酒和酒精的税款抵扣。
     然而,在之后的几年里,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依然比较混乱。体现在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2006年4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次调整消费税政策,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将实行贴标完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而白酒企业一直关注的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没有取消。然而,由于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5%的营业税,因此部分生产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方法,将一部分原属于生产环节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来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公平。
     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保持20%从价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的范围内。 
指向白酒委托加工避税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基本遏制了白酒厂家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的现象。但它仍然无法将规定延伸到白酒企业委托加工单位和一些贴牌商身上执行。这就使得部分白酒公司寻求企业委托加工模式进而避税,以降低公司销售成本。
     国际税务总局此次特别申明新公告中称的“销售单位”,正是指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进而认为它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由此可知,国家税务总局这份公告很强地针对委托加工的白酒企业,意图在堵住漏洞的同时,促进税收正义和依法纳税。这对增强白酒企业竞争环境的公平性,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辅助税种,消费税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意图。在我国,不管未来的酒类消费如何改革,前提仍是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力度,遏制小规模商户的偷税漏税行为,着力于实现税收公平正义,并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不法商家避税的漏洞。
 
Copyright © 2010 德州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统计: 
鲁ICP 备07003593号浩瀚网络